国际档案日专题宣传

发布日期:2023-06-09 14:41来源:腾讯网阅读:字体【  

2023年6月9日是第16个国际档案日,主题是“奋进新征程·兰台谱新篇”。

推进档案工作现代化建设,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,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,以档案依法治理为路径,以实现数字化战略转型为关键,坚持科技和人才支撑,全面提高档案工作服务能力水平,努力建设与社会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档案强国。

1948年6月9-11日,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(UNESCO)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,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,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(ICA)。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,章程中指出,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“为了全人类”保护好档案,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;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。

2007年11月,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,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,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。

2013年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,把每年的6月9日即“国际档案日”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。

档案,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、军事、经济、科学、技术、文化、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
(一)以档案的形成者可分为:国家机关档案、社会组织档案、企业档案、事业单位档案、家庭档案、个人档案。

(二)以档案的内容范围为根据可分为:综合性档案和专门性档案。

(三)以档案内容性质可分为:文书档案、人事档案、诉讼档案、会计档案、科技档案、军事档案、外交档案、司法档案、经济档案、工商企业登记档案、教学档案、艺术档案、书稿档案、病例档案、人口普查档案、地名档案、城建档案、商标档案、专利档案、房地产档案、金融档案、涉外项目档案、宗教档案等。

(四)以档案的制成材料可分为:除纸质档案外,还有甲骨、竹简、缣帛、胶片、磁带、光盘和其它实物形式的非纸质档案;按信息表达方式又可分为文字档案、音像档案等;按记录方式还可分为普通档案(机械和模拟记录)、电子档案(数字)等。

(五)按档案所属时期可分为:历史档案,现实档案。

(六)以档案所有权形式可分为:国家所有档案、集体所有档案和个人所有档案。

(七)以档案的语种可分为:中文档案、外文档案。中文档案还可细分为汉文档案、满文档案、满汉对照档案等;外文档案也可细分为英文档案、日文档案、俄文档案等。

(八)以档案的产生领域可分为:社会管理领域档案,科学技术领域档案,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领域档案,军事领域档案,外交领域档案,文学艺术领域档案等。

目前,被人们普遍认可的现实种类(非严格逻辑种类)有文书档案、科技档案、专业档案、声像档案、电子档案、实物档案。

通常所说的档案工作,是指档案室和档案馆所从事的档案业务工作,即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,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服务的工作。

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:档案的接收和征集、整理、价值鉴定、保管、编目与检索、编辑与研究、利用服务、档案统计。也简称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保管、检索、编研、利用和统计工作。

概括地讲,档案的作用是存史资政育人。对于一个具体单位或个人,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:

(一)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、全面的反映。

(二)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。

(三)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。

(四)档案是积累和传播知识重要载体。

(五)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,特别是对于企业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
(六)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建立信用,在社会活动、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,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。

另外,档案还是我们国家和民族文化建立历史记忆,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,是“今世可以知古,后世可以知今”的重要素材。

(一)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对档案造成损害的后果

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、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
1.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;

2.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复制、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;

3.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;

4.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;

5.将档案出卖、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;

利用档案馆的档案,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、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。

违反本法规定,擅自运送、邮寄、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,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、阻断传输,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并将没收、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。

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: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,应当纳入归档范围:

(一)反映机关、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;

(二)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、建设、生产、经营和服务活动,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;

(三)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、服务活动的;

(四)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、经济科技发展、社会历史面貌、文化习俗、生态环境的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。

非国有企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。

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,集中管理,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。

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,禁止擅自归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