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0-01-29 19:13阅读:字体【  
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及省委、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,经省政府研究同意,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,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(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供电、通讯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)、群众生活必需(超市卖场、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)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。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
二、省内各级各类学校(高校、中小学、中职学校、技工院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等)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。此前,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,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。具体开学时间,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,经科学评估后确定,并提前向社会公布。

三、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省的人员,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,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;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,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、隔离等措施,确保做到全覆盖、不遗漏。

四、各地、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,加强分类指导,督促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,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,确保社会平稳有序。企业复工前和学校开学前,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,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,确保安全。
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20年1月29日
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

政策解读

一、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缘由

目前,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,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坚持生命至上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及省委、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研究同意,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,省内各级各类学校(高校、中小学、中职学校、技工院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等)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。

二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确定的主要考虑

企业复工时间确定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,学校延期至2月17日24时后开学,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。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最长潜伏期为14天。据调查统计,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,绝大多数进入我省的时间在1月23日之前,至2月6日24时已有14天,在这个时间点上再顺延3天,更有利于判定疫情走势,把握防控措施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。二是学校人员更加多元、密集,对学校开学的时间作了更加慎重的研判。三是安徽是长三角地区成员,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与上海、江苏、浙江保持了区域协同性。

三、统筹好延迟复工开学与城乡运行、防疫需要的关系

通过延迟复工和开学有效减少人员聚集,在阻断疫情传播的同时,还必须保障城乡运行、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,《通知》还规定,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(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供电、通讯等行业)、疫情防控必需(医疗器械、药品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)、群众生活必需(超市卖场、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)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,这些行业的很多单位、企业节日期间也一直在有序有效运行中。

四、强化措施保障复工人员和学校师生健康安全

为保障复工人员和学校师生健康安全,《通知》要求,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省的人员,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,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;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,必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、隔离等措施,确保做到全覆盖、不遗漏。

《通知》强调,各地、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,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,确保社会平稳有序。《通知》下发后,省政府将加强督查检查,督促各地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落实责任、细化措施,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细落实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。